政府為振興國內經濟及推動觀光,將兩岸經貿、文化、教育等交流列為施政重點,並恢復兩岸兩會協商談判機制,於97年6月13日第1次江陳會談後,共同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自97年7月18日正式開放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觀光,97年度實際入境約5萬5千人,98年度約60萬人次,成長12倍,99年1至5月入境已逾52萬人次,振興國內經濟,具體落實政策有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持續配合開放政策並兼顧國境安全管理,調整陸客來臺相關事宜。
移民署說明,自開放陸客觀光以來,兩岸交流日益熱絡,加以自99年5月5日起,兩岸新增花蓮、臺東、馬公包機直航據點,而大陸方面也將於99年7月18日再擴大開放甘肅省、青海省、寧夏省、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及新疆自治區等大陸地區居民可赴臺觀光,為因應申請案件遽增趨勢及舒緩審理壓力,移民署自99年7月1日起,除原臺北市、高雄市、臺中市及花蓮縣4服務站外,亦將新增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及臺東縣服務站等4處服務據點辦理陸客來臺觀光收件、審查、發證業務,以便利業者就近於金門、馬祖、澎湖、臺東送件暨領證,建構優質便民服務。
自97年7月18日正式開放陸客來臺觀光,迄今,入境人數已突破120萬人,經扣繳保證金10萬元之脫團行方不明之人數共計40人,已查獲8人,脫團比例為十萬分之二點八;對照陸客赴日旅遊自89年9月至98年12月止共計入境日本人數人119萬7267人,脫團人數1,128人,脫團比例為萬分之九點四,顯示內政部對陸客來臺之安全管理機制已有效發揮,惟將針對尚未查獲之脫團陸客繼續要求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未來將持續配合開放政策並兼顧國境管理,以既有之基礎因應未來兩岸發展進程,有效管控交流秩序健全安全管理,讓國人對開放陸客觀光更具信心。
另現行大陸觀光客來臺旅行證件效期從1個月放寬為3個月,讓陸客來臺保留更多彈性時間:
內政部於部務會議審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配合政府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政策,放寬旅居國外及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資格條件,及調整相關行政程序及規範,以提升陸客來臺觀光人數。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包括放寬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有依親居留權且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證明者可申請來臺觀光;另以留學生身分、永久居留權身分、依親居留且有財力證明資格者,及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有工作證明資格者等4種資格條件其中之一的申請人,其隨行人員除配偶外,將原規定僅限直系血親身分者(父母、祖父母),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可申請來臺觀光。
至於入出境許可證(入臺證)之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1個月(自大陸地區直接來臺之大陸人士)或2個月(旅居海外之大陸人士),均修正齊一為3個月,讓陸客來臺觀光旅遊行程規劃保留更多彈性時間,並能將入臺證送至大陸,使旅客持憑通關查驗入境,改善現行以「OK Board」非常態入境之現象。
內政部另指出,為維持陸客來臺觀光秩序與安全,依本法第17條規定,陸客於抵達機場或港口時,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得禁止入境,並廢止及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但針對此類不受歡迎之人士,於出境後並無任何可再限制申請來臺之規定,若其再次申請來臺觀光,對入出境安全管理恐造成疏漏,有欠妥當;故比照第17條規定,於第16條條文中增訂第1項第5款後段文字,將5年內曾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者,於境管電腦註記參考資料,嚴審其入境申請,得不予許可再次來臺,以維持陸客觀光整體秩序與安全。
內政部同時說明,實務上旅行團因交通狀況、天候或突發事件等不得已事由,臨時變更或調整原訂行程及參觀遊覽景點之情形甚為普遍,且一旅行團行程變更可能不只1次;凡變更均需通報不僅增加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負擔、耗費行政資源,且該等變更與大陸旅客在臺是否違法違規並無關聯性,因此本次修正將旅遊景點變更須立即通報之規定刪除。
本修正案內政部將依法制作業函報行政院核定後,會銜交通部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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